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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2020-10-15 999+
有 A、B 两家公司,A 公司下有全资子公司 C 公司,C 公司有一块在建的土地,B 公司下全资子公司 D 公司。现在 A、B 公司想将土地转至 D 公司,于是,B 公司希望 D 公司吸并 C 公司,这样土地即可自动归入 D 公司,其实 C、D 公司均为空壳公司,仅仅是 C 公司有块地。如果用此种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该项业务从形式上是C公司新旧股东发生股权交易,而土地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原则上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特别提醒,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的规定,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在实务中,如果被转让的公司资产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等情况下,可能产生部分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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