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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销售评估费扣除问题?
2020-01-15 999+
A公司是非房企,销售旧房发生的评估费在土地增值税中的扣除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A公司支付的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发生的房地产评估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扣除。但对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而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房地产评估费,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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