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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
2020-09-24 999+
土地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使用权取得是所交的契税是否允许进入扣除项目?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此外,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的契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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