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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发票问题?
2020-07-09 999+
建筑服务发票没有备注栏,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综上,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要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扣除;如果建筑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则不属于合规发票,不可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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