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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土地时间早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时点?
2020-10-14 999+
A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拍得土地,合同约定 2021 年 6 月付清土地款并交付土地,A 公司实际于 2020 年 12 月取得土地(尚未全款付清),2021 年 3 月付清土地款并办理土地证。请问该 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从几月开始计算缴纳?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收的土地,如果属于耕地,则自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要判断是否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如果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由于A公司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合同中约定2021年6月份为土地交付时间。

  因此,需要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即2020年7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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