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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开发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2020-02-12 999+
公司通过招拍挂在湖岸边购买了一地块,但是由于中央环保检查,该地块现在不予开发,该地块土地使用税可否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注:审批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因此,贵司可以咨询所属税务机关,了解当地是否有相应的减免政策。如果没有,那么就只能继续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了。

  _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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