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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东是否涉及税 净资产转增资本的税收问题 关注公众号
2023-05-04 来源:高顿咨询

一、实务中存在的净资产转增资本的几种情形:

实务中,存在三种净资产转增资本的情形,分别如下:

第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第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第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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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资产转增资本的实质及对现行税法的解读:

第一、净资产转增资本的行为,其实是两个业务的组成,分别是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通过利润转增资本。它是财务的一件事,却是业务的两件事。

第二、企业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对应提取的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适用的税收并不相同。

1、对法人股东而言,分配的利润及提取的盈余公积均属于属于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假设不提取,全部分给企业,企业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分配的利润应按股利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合伙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适用20%的股利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三,对资本公积有特殊的政策支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98号文的相关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利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交个税。

2、资本公积除股份制企业外,有限公司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的税率仍为20%

四,应用举例

ABC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股东分别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神州公司及自然人张三,李四,其中神州公司占80%的股份,张三占15%的股份,李四占5%的股份,截止2019年12月31日,企业账上记录的盈余公积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由于企业迅速扩大的业务需要,企准备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盈余公积中的400万以及全部的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

第一、涉税分析:由于神州公司属于法人股东,故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对张三而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400万元,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600万元,其占去了15%的股份,相当于对其分配了150万的利润,所以其应交的个税为150*20%=30万元,所以张三在转增资本时需重新投入30万货币资金。

第三、对李四而言,通过1000万净资产转增的资本相当于其分配了50万的利润,所以其应交的个税为50*20%=10万元。故李四在转增资本时需重新投入10万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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