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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担保服务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关注公众号
2021-12-03 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 3 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 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设立条件,依法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已获得银行与担保公司双方授信额度,兼具借款人和被担保人双重身份的(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综上,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取得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开具的专票,虽然该笔担保费用与贷款服务相关,但不是向贷款方(即银行)支付的费用,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即,企业取得的担保服务费的专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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