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字〔1989〕140 号第十二条及财税〔2014〕1 号的规定,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免征土地使用税,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4-03-05
2024-02-26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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