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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产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关注公众号
2020-05-25 来源: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货的损失经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综上,贵司发生的正常存货损失,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三、存货损失;且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贵司无需税务备案。

  ————

  相关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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