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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集体福利涉及的个税问题 关注公众号
2020-01-06 来源:
  答: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给员工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组织活动,团队获得现金奖励,这个现金奖励可以量化到个人,属于职工薪酬福利的范围(与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公司对年度优秀员工组织出国游,同样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旅游费用可以量化到员工个人,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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