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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关注公众号
2019-12-16 来源:
  答:根据描述,贵司组织员工旅游,让员工取得非现金方式的员工福利,在账务上按福利费核算是对的。在税务上的处理与账务上不完全一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旅游是属于因雇佣关系而取得的所得,需要根据分摊的金额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发放给员工提供的福利中,属于全体员工共同分享,无法分摊具体金额的情形下无需并入工资薪金。

  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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