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可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具体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