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法明确区分用于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比如差旅费、办公用品、水电物业费(租用的不动产除外)等,可以按照企业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