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7 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 号)明确的内容,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 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备注:
因《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7 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 号)并非法律法规,无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找到相应文件,不能附上全文链接。仅将其内容附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 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 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