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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和高新企业15%税率能否同时享受 关注公众号
2022-04-06 来源:
三免三减半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 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 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 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 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 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 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 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 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 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 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 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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