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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种子是否免征增值税 关注公众号
2022-03-30 来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如下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该部分内容已废止)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财税[2001]113号文规定的内容经过国务院批准,所以适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新规定前,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现行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现行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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