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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废钢以及再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关注公众号
2020-08-31 来源:
  答:A、根据财税[2008]15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第六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由于废钢属于再生资源的范畴,因此,贵司从个人收购的废钢,个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B、根据财税[2008]157号第一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已经取消。因此,贵司再销售废钢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综上所述,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钢免征增值税;而废钢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再销售的废钢需要缴纳增值税。

  ————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六、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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