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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利得和损失问题? 关注公众号
2020-05-21 来源: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精算利得或损失,是指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通俗的讲,是指企业未能预计的过高或过低的职工离职率、提前退休率、死亡率、过高或过低的薪酬、福利的增长以及折现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根据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确认为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第十七条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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