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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赠送的小额零星货物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关注公众号
2020-01-17 来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文: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或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S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免费赠送的小额零星配件,符合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条件,因此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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