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1-0518
免费体验高顿M云会员课程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关注公众号
2020-01-16 来源:
  答:一般来说,企业如果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但如果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享受的问题,那么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普遍适用的,根据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既有研发费用,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但是不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定制企业专属培训方案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所在公司:
  • 课程老师会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现在咨询,免费领取试听课
手机扫码添加微信
财税资料
财税资料
会计准则 财税行业资料精选
手机扫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