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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方法和会计处理 关注公众号
2018-09-12 来源:
  减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资产与成立之初的设计规模相距甚远,出现了大量资本过剩的情况;或是当公司遇到发展的瓶颈期,出现了严重亏损时,减资,便成为企业“忍痛割爱”——不得不考虑的选择。

  01减资的情形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主要有下列情形:

  1.资本过剩。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利润分配的负担。

  2.严重亏损。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本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同时股东也会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3.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减资情形。

  02减资的方法

  公司减资的方法有两种:

  (一)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各股东实际出资额和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用的份额。

  (二)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有两种做法:

  1.返还。对已缴足的出资,将其一部分以货币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各股东;

  2.合并。在公司亏损时,依出资比例减少每一股东出资,用以抵销应弥补的资本亏损。

  03会计处理

  如果减资额支付给股东,应减少实收资本,支付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如果减资额用于弥补亏损的,借记“实收资本(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例题1】宜城公司因生产经营规模缩小,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已办妥相关手续,以银行存款发还各股东投资款100万元元。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 000 000

  【例题2】宜城公司因经营规模缩小,资本过剩,经股东大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采用收购股票的方式实现减资。公司原发行股票1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1元。公司已提有盈余公积1 000 000元,未分配利润1200 000元。

  1.发行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3 200 000

  贷:股本12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200 000

  2.收购股票时:

  ①如果宜城公司按发行价每股1.1元的价格收购本公司股票200万股,则会计处理为:

  借:股本2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 000

  贷:银行存款2 200 000

  ②如果宜城公司按每股2元的价格收购本公司股票200万股,则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2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200 000

  盈余公积800 000

  贷:银行存款4 000 000

  ③如果宜城公司按每股2.5元的价格收购本公司股票200万股,则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2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200 000

  盈余公积1 0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0 000

  贷:银行存款5 000 000

  【例题3】沿用【例题2】资料,假设宜城公司原发行股票时是按面值1元发行1200万股。现按每股2元的价格收购本公司股票200万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发行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2 000 000

  贷:股本12 000 000

  2.收购股票时:

  宜城公司按每股2元的价格收购本公司股票200万股,则会计处理为:

  借:股本2 000 000

  盈余公积1 0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4 000 000

  04

  税务处理

  公司减资通常不涉及税务处理,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比原账面数减少的部分,不得退还已缴纳的印花税。原公司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保持不变。

  股东减资收回的投资额,直接冲减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超过投资计税基础的部分,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减少实收资本(或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容易给人形成一个错误的结论,以为个人减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很多个人用这种方法逃避个人所得税。减资是股权处置的一种方式,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其中,投资成本是指初始出资与追加出资之和。追加出资包括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金额。根据上述公式可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减资方式退出时,个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长江公司出资700万元,自然人胡某出资300万元,于2010年1月1日成立宜城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5年7月1日,黄河公司按照3:1对宜城公司增资扩股。资产负债表日宜城公司净资产为1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50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黄河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宜城公司50%的股份。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假设用万元为单位):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实收资本—黄河公司1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0

  如果,2015年12月31日,宜城公司将资本溢价全部转增资本,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0

  贷:实收资本—长江公司700

  —胡某300

  —黄河公司1000

  至此,宜城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长江公司1400万元、胡某600万元、黄河公司2000万元。

  2010年2月,宜城公司申请减资25%,减资额1000万元(4000万元×25%),宜城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长江公司350

  ——胡某150

  ——黄河公司500

  贷:银行存款1000

  对于胡某而言,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减资相当于收回部分投资,其对应的投资成本为:300万元×25%=75(万元)。减资额150万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50-75)×20%=15(万元)。

  长江公司投资成本为700万元,收回部分投资对应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25%=175(万元)。减资额350万元,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350-175=175(万元)。

  黄河公司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收回部分投资对应的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25%=750(万元)。减资额550万元,应确认股权转让损失为:750-550=200(万元)。

  三个股东对宜城公司剩余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分别按原有计税基础的75%计算。即:

  长江公司剩余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700万元×75%=525(万元)

  胡某剩余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300万元×75%=225(万元)

  黄河公司剩余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75%=2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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