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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解读 关注公众号
2013-11-21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问:我们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银行贷款进行开发,因此开发初期筹集的资金部分是向其他非关联企业的借款,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年10—15%不等的利息支付,请问这部分利息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若房地产企业向非关联的非金融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否则,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来源:会计师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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