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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2020-04-28 999+
我司2月份疫情期间给村委会捐赠了一笔钱用于防疫支出,当地市政府知道这个捐赠后,说村委会不能私自接受捐赠货币资金,接受实物可以,所以村委会就用货币资金买了中药制剂。村委会现在补开的票据是捐赠的中药制剂,这个事项是否需要写个说明才能税前扣除吗?
   答:疫情期间对外捐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公益组织、县级及以上的政府和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给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物资捐赠,在拿到公益捐赠票据和医院的接收函后,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贵司直接捐赠给村委会的支出,由于村委会不属于“县级及以上的政府”,即使有情况说明也无法按照疫情期间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_________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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