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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小规模纳税人长期业务的开票问题?
2020-03-17 999+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我公司签订一个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期为2020年1月-12月,合同金额为10万,年前已开了5万发票,剩下的5万客户要求现在开具,现在能按1%征收率开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贵司签署的2020年1月-12月的合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看合同有没有确定付款日期,如果付款日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那么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不属于此期间,则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如果是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那么可以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不属于此期间,则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如果如果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且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先开具发票的,那么纳税义务是发票开具的当天,可以按照减按1%征收率来开具发票。

  _________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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