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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2019-12-27 999+
我公司于2019年10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我们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地方税务及附加税减征政策?如果是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我们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什么时候停止减征政策?
  答:根据您的描述,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公告规定,贵公司应于10月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及附加税费减征政策。如果属于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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