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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共性问题 关注公众号
2024-02-23 来源:高顿咨询

外派董事、监事现象在集团型企业中是“司空见惯”的一件事情了。对于集团型公司出资成立的子公司或参股的公司,通过外派董事、监事是有效实现对所属企业的管控、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措施,也是《公司法》赋予的一项权力。但外派的董事、监事到底有没有按股东意愿履行权利与义务,是不是切实维护了股东的权益呢?这就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发挥监督职责,检查外派董事、监事权责利落实情况。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审计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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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派董事、监事所具备的条件

1、忠诚敬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2、业务能力强,熟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资格,8年以上工龄;

4、符合派往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要求

1、近3年内受到处分处理的人员;

2、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人员;

3、不适宜担任或《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情形。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

1、外派董事、监事未按照派出公司的决定、指示,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对重大决策行为行使董事、监事权利;

2、未及时了解和掌握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未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3、派出董事未在派驻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派出公司报告,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违反董事会决议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潜在的重大投资、担保、偿债等财务风险、重大经济诉讼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关联交易等等;

4、派出监事未及时监督检查派驻子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情况;

5、派出监事未对派驻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事项提出预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事前向公司报告;

6、存在派出董事、监事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亲戚和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

7、存在派出董事、监事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的情况;

8、外派董事、监事未实行任期制。《公司法》规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如派驻子公司的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则按该规定执行。期满后,符合任职条件且公司同意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9、在多家子公司兼任外派董事、监事重复领取薪酬;

10、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前,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派出公司审批同意;

11、外派董事、监事未及时提交上一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2、未在外派董事、监事出现工作调动、到退休年龄、失职渎职等情况时,按照法定程序免除其董事、监事职务;

13、派出公司未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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