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自今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有些人,就开始会动歪脑筋了,说我找垫资机构帮我垫资不就行了吗?10年前就是这么弄的。
在此我想给各位老板们泼一盆冷水,今日不同往日,金四,银行监管大家多多了解下。
我们来看看,以前是怎么做的。打个比方,公司要缴100万的注册资本。
首先是通过垫资机构先把这100万打给老板,老板再把100万转给公司,完成了注资,然后公司再把这100万打给老板,怎么做账呢?做财务的小伙伴应该很清楚,一定是挂老板的往来款,也就是老板欠公司100万。
注意哦,老板100万进来,没有多久又100万出去,请问你怎么解释,是不是可以充分怀疑老板抽逃注册资本。
敲黑板来了,新公司法,第5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咱们财务负责人,在公司里面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有没有责任,就留给大家深入思考了。
对于老板, 成立一个公司,有多大本钱,做多大事,犯不着把自己弄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