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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利息最新政策 关注公众号
2023-04-23 来源:高顿咨询

增值税:

一、无偿提供借款是否要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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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集团内企业无偿资金借贷行为是否也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对集团内企业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免于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对集团内企业无偿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理解注意点?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非企业集团并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只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间,并不适用于与企业集团外单位。

2、无偿性:

资金借贷必须无偿,有偿的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享受免税期间:

享受免税期间有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应该会延期。

4、对资金来源的要求

没有要求,财税〔2019〕20号文所规定的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并没有对资金来源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即可以是国内资金,也可以国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发债取得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其他个人资金等等。

5、备案:

集团内企业无偿资金借贷行为需要减免税备案,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6、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如何认定?

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注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7、无偿拆借政策和统借统还政策的区别

该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替代关系。

两者的联系:

(1)都限于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2)都需要备案,才能享受。

两者的区别:

(1)无偿拆借没有资金来源限制;而统借统还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债券购买方。

(2)无偿拆借资金出借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成员企业;而统借统还资金的统借方只能是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核心企业。

(3)无偿拆借不收取利息;而统借统还要按照不高于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得利率水平收取利息。

(4)无偿拆借没有拆借层级的限制;而统借统还有层级限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是法律,国税发[2009]2号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方显然高于规范性文件。

第二、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判断企业的实际税负,况且税负是可以由企业人为调节的(平进平出,加大销售收入)

所以,实际执法中,对于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为了规避执法风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予以调整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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