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分为如下3种情况:
第一种:免税情形—企业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文件到期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该政策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由此可见,集团内部的无偿借贷是不用交增值税的。
但要满足一点:必须是企业集团。原《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组建企业集团要进行登记核准,2018年8月17日后只需要向社会公示即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到就可以了,因此要满足免税条件需要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集团公示信息。
第二种:免税情形—无偿提供“统借统贷”免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贷按不高于支付的利率水平,向企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的,免征增值税。无偿贷款也应该属于“不高于”的情形,因此可以免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前面的财税〔2019〕20号文件出台后,“统借统贷”这个规定被包括了,并且20号文对免税的条件进行了放宽。也就是说,“统借统贷”仅适用于2016-2019年的情形。
第三种:征税情形—无关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销售服务。企业将贷款无偿借给其他企业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用于社会公众外,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及计税依据:
会计处理:
企业之间短期无偿拆借资金账务上一般挂往来,债权人企业计入“其他应收款”,债务人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注意债权人企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还需要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或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计税依据:
企业之间无偿提供借款过程中提供资金一方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
销项税额=计税依据×6%=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本金÷(1+6%)×6%;
如果提供借款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应交增值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本金÷(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