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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来源:高顿咨询

虽然出口退税给人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但是你说出口退税它有多神秘、多么不可琢磨,我倒觉得也不至于,毕竟什么纳税申报、退税申报这些东西其实都是需要人去实操要落地的,你这些实操的东西搞的神神秘秘、搞的和学术研究一样,那肯定是不行的,如果大部分人都学不会,打工人还怎么干工作?税务局还怎么征管呢?

要搞懂出口退税,我们得从增值税的原理说起,出口退税,毕竟主要就是退这个增值税,懂了增值税原理,退税学起来就更简单了。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手中,消费者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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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给你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你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你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你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征收),由购买方按照税率支付税款,销售方收取并申报。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目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你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交税。

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则说明多垫付了,这就形成了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其实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税率一致的情况下,理论是不会有留抵的,因为我们做生意得有差价才能挣钱。

那一般那些情况会出现留抵呢?大量集中采购、购置高价值固定资产,还有一种就是出口,前者是短期进项垫付过多,后者是销项为0,进项富余。

为什么出口销项是0呢?正常情况下,商品流通到消费者手里这个事情就结束了,但是现在国际贸易越来越多,商品要跨洋出海,会流动到国外去,如果按照100+100*13%的价格流到国外去,你这个商品带着增值税过去,就没什么价格优势了,不利于出口。

所以,国家就是说这样吧,100+100*0%,国家让你以不含税让你进入国际市场,销项是0了,进项呢?进项是我垫付的资金,这部分其实实质上就是会形成留抵了。

那怎么办呢?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但是对于出口业务,则是采取退税方式全额抵扣出口商已经垫付的进项税。说白了就是把留抵的部分退给你。让你这项业务真正全流程无增值税。

具体又分不同方法。

外贸企业呢,免退,外贸企业进项好划分,一单对一单的,销项0,对应进项直接去申请退。

生产企业进项不好划分,免抵退,销项0,进项得先抵内销形成的增值税,抵不完的部分再在范围内给你退。

细想一下,从这个原理来看,出口退税其实是不是就是可以理解成留抵退税?出口企业因为销项0,大量垫付的进项留抵,生产企业还可以用来抵抵内销销项,抵不完的再退,外贸企业基本没内销的,留抵就存在资金占用,所以就直接退呗。

其实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是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

我国这两年逐步建立起了留抵退税制度,但是目前还是和出口退税是分开的。不知道我国以后会不会也会把出口退税这块相关业务取消,统一采取留抵退税来管理。如果真这样,那以后外贸企业取得进项税就可以先申报抵扣,期末有留抵直接从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不就行了,不用像现在不抵扣再去退税系统申请退税,也不用去搞啥进销匹配了,当然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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