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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企业税务检查时因无法提供分配表,导致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关注公众号
2022-08-30 来源:老三会计


案例

今年6月份,税务部门在进行日常评估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的仪器、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也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但是这家企业没有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也未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因无法提供分配表,导致当年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请问

老师,我是自然人,想把自己名下的挖掘机卖掉,对方要发票,请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自己名下的挖掘机,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不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免征增值税,但是今年年底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你可以去税务大厅代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考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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