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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单位的员工是否可以给所在单位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关注公众号
2022-03-02 来源:老三会计
问题税务风险培训

老师,自己单位的员工是否可以给所在单位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也要分情况来看,若是自己单位的员工仅仅是因为向单位提供上班期间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雇佣服务,这样从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不需要自己向单位提供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若是员工向单位提供工作职责之外的服务,也就是取得工资以外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比如员工个人的车辆租赁给所在单位使用、职工个人的商品货物销售给所在单位、员工家里的房屋租赁给所在单位使用等。

提醒: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服务,即取得工资范围内的服务。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参考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中心曾经答复过这样一个问题:“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当时(2019-06-04)的答复为: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参考四: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项: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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