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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竟然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注公众号
2021-08-06 来源:老三会计
提醒:税务风险培训
这样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竟然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
个人:
1.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2.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3. 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一:
2020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了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发票系统升级前,企业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税增值税,不能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系统升级新增编码后,企业重组涉及货物转让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注意二:
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三、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60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五、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六、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七、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八、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九、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十、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十一、611不征税自来水 
十二、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十四、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十五、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十六、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注意三:
“不征税发票”开具后不需在次月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参考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参考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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