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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关注公众号
2018-08-13 来源:
  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第一先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实务中,如果收到预收款,发包方要求施工企业在正式施工之前就开具发票的,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二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前提条件一定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属于预收款,按照规定先预交增值税。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实际收取款项;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税法规定为应当收取款项而暂时还未收取款项。根据36号文的解释,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取决于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时间的,或没有签订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实务中还有一些工程项目,先由施工企业垫付资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也属于有合同约定的情形,除了因特殊情况提前支付工程款外,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只考虑实际收取的时间,实际收取质保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果质保金随同工程款一并结算先开具发票的,先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案例:甲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2018年7月10日,收到预收款110万元,在2018年8月1日,开始施工,在2018年9月2日进行了结算金额为110万元,根据下列条件判断纳税义务时间?

  (1)假如在7月10日开具了110万元的发票呢?

  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就是7月10日,分录

  借:银行存款110,贷:预收账款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

  (2)假如约定竣工一个月后进行付款,也就是10月2日付款,之前也没开发票,10月5日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就是10月2日(约定付款日);

  那么在7月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110,贷:预收账款1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10

  9月写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100,贷:工程结算100

  10月写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

  (3)假如约定约定竣工一个月后进行付款,也就是10月2日付款,但是在9月15日开具了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就是9月

  那么在7月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110,贷:预收账款1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10

  9月写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100,贷:工程结算1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

  10月不用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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