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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关注公众号
2018-05-16 来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本文分析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身份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即365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税收居民。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属于我国的非税收居民。但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更新相对滞后,我国至今并未明确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概念。

    在对外籍个人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税收居民的身份问题。纳税人是本国的税收居民还是非税收居民,其纳税义务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特别是我国普遍存在高净值人群“移民不移居”的现象,这些人群在取得收益时消耗了我国的资源和公共服务,但限于身份却将税收缴纳给他国。美国通过《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在全球建立了税收新秩序。但是美国所依据的FATCA与其他各国在税收居民身份的界定上存在重叠。而且美国的监管机制会对与美国有经济业务联系的个人和企业产生制约和影响,为美国强势监管提供了基础。我国若不能明确界定税收居民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其以成文方式发布出来,将使我国在国际税收管理方面陷入被动,进而丧失维护国家税收战略利益的先机。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身份,既能有效捍卫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也可避免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重复征税,切实保护国家和居民个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我国对住所概念及税收居民有相关规定及指引,相关文件明确指出侨居海外的中国籍个人有机会被认定为非税收居民,但因住所的概念相对较抽象、不易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征纳双方对税收居民的定义理解不一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高,对拉动税收收入增长的贡献也较小。因此,税务机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征收管理相对宽松滞后,连带外籍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未被重视,而且税务稽查工作存在抓大放小问题。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检查难度大,即使检查出问题,与货物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相比,涉税金额也相对有限。因此,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提升检查或稽查工作效率,除非是专案或者专项检查(稽查),检查(稽查)人员往往不会把精力放在个人所得税上,更不用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三)税法宣传不到位

    税务机关在外籍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等地方没有设立税收宣传点,也没有提供中文与其他语种对照的纳税提醒。由于部分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准确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这部分人员不能自主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申报纳税。而且税务部门掌握的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滞后,税务部门虽然为外籍人员建立了档案资料,但是档案资料更新不及时,不能真实反映外籍人员的出入境情况。

    (四)税务部门缺乏与外部的联系

    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大门敞开,出入请便”的现状,给税款的征管带来负面影响。二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不对称,不能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情况,不能掌握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对外籍人员的控管能力差。三是与外籍人员所在国沟通不畅,不能及时提出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无法堵住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

    二、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税法,明确纳税主体

    建议在保留“住所”概念作为税收居民判断依据的同时,引入一些客观、量化的判定条件。例如可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国内资产、经济利益关系等客观生活关系制定出如停留天数、工作情况、是否有家人随同、资产状态等具体判定标准。在这方面,英国通过三个阶段的测试,即海外关系测试、英国关系测试 、与英国关系紧密度测试,完成税收居民的身份判定。美国税法规定,满足美国“实质居住测试”的个人(即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居住测试的个人)就是美国的税收居民:当年在美国境内累计停留183天或以上;当年在美国境内累计停留大于31天并小于183天,并且按法定公式计算的最近连续三年美国境内天数累计为183天或以上。

    (二)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引导外籍人员纳税

    税务机关需对有外籍人员任职的企业上门进行税法宣传,讲解税法规定、辅导纳税申报,在外籍人员出现频率高的出入境部门、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窗口等,放置英文版的税法资料,使外籍人员能准确了解税法规定。此外,对非主观故意未缴税的外籍个人、或者主动补缴税款的外籍个人,税务部门应免予处罚。

    (三)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必须打破区域间信息不能共享、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可以依据外籍个人的护照号码在多个企业、跨区域查询,实现外籍人员在所任职的多个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外籍个人是否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

    (四)加强外部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一是在一定权限内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开放。二是定期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外籍人员出入境情况的跟踪,掌握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三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专项”和“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提高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完善纳税申报报送外籍人员信息制度

    探索建立外籍人员个人“一人一档”的信息管理制度,要求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而且在对外籍人员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和外籍人员护照出入境记录。一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至少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次。对不如实申报的企业实施检查,严肃处理,从而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其他企业遵守税法,自觉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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