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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关注公众号
2018-05-04 来源:

    税务稽查一直是企业重视的问题,企业税务筹划很多时候都存在风险,一不留神,税务稽查就找上你,税务稽查是怎么回事,下面小编带你们一起来看几起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近日,某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罚款总计10万余元。

    该保险公司于2007年开业,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务。经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该保险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并入员工当月收入计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最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保险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员工取得的节假日礼品、津贴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税款扣缴义务人,负有足额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款义务。该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按规定履行税款扣缴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耗用的原材料及配件是否要视同销售?

    2015年4月份,某税务局因某企业增值税税负低而被税务评估。评估过程中税务局发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耗用了为生产而购入的原材料及配件,由于技术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导致了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较低。税务局遂要求企业将该部分原料及配件做视同销售,依17%的税率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罚款。涉案金额30多万元,罚款30多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中,并没有列举企业主营和附营业务中的材料及配件的消耗,生产及服务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及配件,构成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是企业的经营成本。技术服务收入营改增之后适用6%的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收入×适用税率,进项税额则是企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有些企业特别是营改增过来的企业,由于税率倒挂幅度较大,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是十分正常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也是正常的。

    技巧归纳:企业因提供技术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和配件,构成提供技术服务的成本,而不能视为将这些材料及配件出售给接受服务的客户。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代理记账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也是营改增的企业,代理记账公司为企业提供记账报税服务,需要购买电脑,耗费水电,这些电脑的折旧耗费的水电,构成了代理记账公司的经营成本,不能看作记账公司间接将电脑和水电卖给了接受代理记账服务的企业。再如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耗用的汽油,也不能视为间接卖给了承运企业。所以税务局的主张是违反税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

    企业根据这个思路和相关的税法规定,经过与税务局充分沟通,最终没有被认定视同销售,争取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优秀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分析点评

    本案例中,纳税人具有很强的“反稽查”意识,可以说隐蔽度极高,在稽查中一度导致稽查人员无从下手······

    最终,因为一个电话号码露出破绽,该文阅读起来犹如战争悬疑小说,属于高水平的斗智斗勇案例。

    1、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7年1月,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涉嫌巨额偷税。

    【点评】:在实务中,税务稽查案例最主要来源于举报,本案就是因为举报造成。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T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职工近500人。2003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2004年搬迁到新厂址。

    T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门。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区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

    【点评】:公司产品多,部门齐全,机构庞大,企业军团是个大家伙。

    2、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组调阅了T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是T公司税负偏低。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且T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3年多时间里,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万元。近5年T公司综合税负率却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T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与一般情况不符。因为T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

    【点评】:检查预案是检查前的分析工作,稽查人员找到较多疑点,悬疑小说开始了······

    于是,检查组明确了检查方向与手段,决定先派人到T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企业机构分布情况,然后突击调账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检查资料以账簿凭证等书证为主,对电子数据要求复制存储并打印。稽查人员共分3组实施检查:第一小组检查财务室,重点提取财务数据,用移动硬盘现场拷贝电脑数据库;第二小组检查销售部,重点收集客户档案资料、销售统计报表、业绩考核表等资料;第三小组检查生产车间和保管配送中心,重点检查生产记录、产成品库存,看是否账实相符。

    【点评】:“突击调账检查”打响了战争的第一枪!

    “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这个称为“将你的骨头熬你的油”,企业内部数据除了财务资料,往往还有相关业务部门的记录,比如财务库存商品账和仓库账之间,如果假账的话,这是对不上的!

    “稽查人员共分3组实施检查”,这是兵团作战,事前做了战术布局······

    看来形式严峻,战争的第一回合,企业军团能守住阵地吗?

    (二)具体检查方法

    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

    2007年1月22日,检查组按计划对T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公司对税务检查积极配合,没有发现正常会计核算资料以外的涉案书证、物证。检查组调取了账簿凭证,分类统计分析产品、包装、材料购进数据,另外梳理了银行账户资料、管理记录、生产材料等资料。

    【点评】:呵呵,企业积极配合,就是人家才不怕你来呢,看来企业早就设好防备碉堡的,来吧,稽查局,来吧,稽查局!

    最终没有发现啥线索,第一回合稽查人员来势凶猛,可是没讨着好果子。

    对包装物与产成品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是包装袋购进量大、规格复杂,无法准确统计。T公司2005年就有38种规格的常用小型包装,购进包装的计量单位有件、箱、斤、袋、个等,个别购进发票没有数量、只有金额,会计账簿只核算大类,没有分品种、分规格核算,记账不明细。二是包装用量与成品计量单位对应关系复杂,难以从包装用量推算产品出厂情况。T公司成品出入库与销售结转均以“件”为单位,不同系列产品每一大件内又有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小包装。如火锅底料产品有168g、200g、330g、400g等系列型号,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因此要从账务核算上直接发现问题有一定的难度。

    【点评】:稽查人员不傻,调查包装物投入数据来核实产量,继而就找到销量,收入,税收······

    奈何企业技高一筹,这个包装物数据“难以核实”!

    看来第一仗,稽查人员败下阵来了!

    2.扩大调查,发现重要线索

    为了打开僵局,稽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T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包装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析。终于,稽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该公司除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另有一个销售部电话。

    【点评】:稽查军团败了个落荒而逃,咋办呢,回单位,领导问:“查出啥来了?”要是回答打了败仗,多没面子,那就逛街去吧,逛菜市场······

    检查组分析认为,这个销售部很可能是企业的核心总部或其账外经营的销售核算地。于是稽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号码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发现该电话号码是以个人名字登记的电话,地址在某某路16号。稽查人员到某某路16号,通过与小区物管联系,找出了电话号码所在的大楼及楼层门牌号,并到现场调查销售部办公室。

    【点评】:一个电话号码,让人想到个故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企业居然有个秘密销售部,处理秘密业务,秘密账务!请问公司老板和财务总监,你们是“基地”分子吗,忒厉害了。

    2007年1月29日,检查组对销售部实施突击检查。当稽查人员突然现身T公司销售部并出示检查手续和证件依法展开调查时,现场气氛骤然紧张。公司员工神情慌张,有的急忙收拾资料、关闭电脑,对问话支支吾吾。稽查人员从现场一部电脑中发现T公司一批商品出入库统计和各片区市场营销布局、销售业绩考核等重要数据,当即对相关数据进行打印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固定电脑数据资料,并对各办公室的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收集和归类。

    【点评】:稽查军团发起的第二次进攻打响了,公司员工神情慌张,有的急忙收拾资料、关闭电脑,对问话支支吾吾。

    哈哈,看来胜利在望!

    稽查人员用从该销售部电脑中提取的2005~2006年各销售片区收入业绩考核的统计数据,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数进行比对,发现该销售部的销售统计数明显大于财务的记账数,判断T公司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但从该销售部除了取得上述销售统计数据外,没有提取到其他账外涉税凭证。

    【点评】:稽查军团已经取得胜利,接下来打扫战场!

    同时,稽查人员依法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询问调查,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在此期间,邓某四处网罗关系说情,希望“尽最大努力让公司自己纠正,尽可能在税务机关处理不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公司开始解雇员工,经销部负责人及五六个员工探亲休假。

    【点评】:捉了敌军首领,奈何敌军狡猾,君然放员工的假,是想减少俘虏还是减少伤亡?

    3.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

    面对上述情况,为取得案件的突破,市国税局领导根据案件进展,将检查组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继续从销售部收集的经营资料入手,重点查找整理违法线索。另外一组从购货方入手收集其隐匿收入的证据。稽查人员在该公司客户群中选出一批购货商,从购货方逆向调查该公司的商品流、资金流,收集销售发票、购销合同、银行凭证等涉税资料。经过努力,在上述购货商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中,发现几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回单,收款方开户银行是某农行分理处,收款单位是T公司,但这个账户账号不是T公司登记注册的结算银行账户账号,说明T公司还另有一条资金流渠道。稽查人员当即开具“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从银行查明这就是T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从2004年开设以来,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从该账户的银行原始原始凭证中可看出,许多销售货款被汇入该账户。T公司偷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稽查人员依法再次对T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调查询问。在铁的事实面前,邓某经过长时间的复杂思想斗争,终于如实交代了偷税违法事实,并于2007年2月5日、3月30日分别通知其家属将隐匿于账外的涉税资料交出,共有银行收款凭证1384张、产品出库单 222张等,至此该偷税案案情已水落石出。

    【点评】:大势已去,企业军团完全被俘!

    4.发起协查,确认违法事实

    经过两个多月的系统归类整理,检查组向购货商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对购货商与T公司的资金往来、货物往来、购销合同等进行认定,固定关联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点评】:稽查军团得寸进尺了,居然还有协查这一招,看来企业军团死的成!

    3、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经查,T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间,采取在某农行分理处开设账户收取账外经营销货款的形式,共少列收入4146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705万元。案发后,除当事人补缴增值税税款30万元外,仍偷税675万元。

    【点评】:这里有意思,偷了税,稽查出来前,咱主动补交的30万还算不算偷税?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税款67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点评】:稽查军团战争打得好,好像哪里不对呢?干嘛只有增值税和罚款呢?

    既然查到隐蔽收入,干嘛不补企业所得税?

    既然有增值税,干嘛不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大概这么个意思吧,稽查增值税是国税军团,该企业的“所得税”在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归地税管嘛,人家这么辛苦,干嘛帮地税军团增加收入呢?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161万元。

    【点评】:妈妈呀,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小小的万分之五,算起来是一大笔账呢!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总结】:企业偷税,风险很高!就像身上背个炸弹!企业经营中的竞争,就是跑步比赛。偷税的企业就像是绑着个炸弹跑步,能跑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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