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1-0518
免费体验高顿M云会员课程
年终奖纳税筹划 关注公众号
2018-10-08 来源:
  在2018年8月31日大家期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了,起征点变更为5000元,想看更多变化请点击2018年版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新旧税法对照。本期就为大家全方位总结关于年终奖的个税筹划问题,下文就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当月工资不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其年终奖个税计算分为两步。第一步,找税率: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小张当月薪税前4500元,2018年12月收到2018年年终奖36000元,税前工资不足5000元生计扣除(起征点是五千了哦),月工资加年终奖减去生计扣除的数值除以12找到适用税率

  (36000+4500-5000)÷12=2958.33,适用税率3%,则12月份,小张的年终奖应纳个税为:(36000+4500-5000)×3%=1065元

  当月工资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当雇员月工资超过3500元市,其年终奖计算同样分为两步。第一步,找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小张当月薪税前5500元,2018年12月收到2018年年终奖60000元,税前工资超过5000元生计扣除,用年终奖除以12找到适用的税率60000÷12=5000,适用的税率10%,则12月份,小李的年终奖应纳个税为:60000×10%-210=5790元

  当月工资5500缴纳个税=(5500-5000)*3%=15元

  年终奖发放误区

  所谓个税年终奖发放误区是指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税后收入反而下降,甚至出现奖金数额只增加一元钱,而个税应纳税额却增加了数百、数千元的情况。早在2005年9号文出台,网上就流传出六个个税年终奖发放误区,后随着个税税率的变动,年终奖发放误区也随之变动,大部分人只知道发放误区,并不知道如何测算。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6个误区及测算方法:

  假设个人取得税前年终奖为X元,且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大于5000元。

  若年终奖适用第二级税率10%,则3000<(X÷12)≤12000,即36000<X≤144000

  当年终奖为X元时,其税后收入X-(X×10%-210)反而小于年终奖适用第一级税率3%的税后收入。即X-(X×10%-210)≤36000-36000×3%,X≤38566.67元,得出第一个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误区为(36000,38566.67)

  年终奖为36000元时,税后收入=36000-36000×3%=34920元;

  年终奖为36001元时,税后收入=36001-(36001×10%-210)=32610.9元;即多发1元钱,税后收入少了2309.1元,因此年终奖在36001元至38566.67元,随着年终奖的增加,税后收入反而下降。

  结论:如果年终奖在36000元到38566.67元之间,建议企业按36000元发放;

  同理:我们可以计算出其它雷区:

  如果年终奖在36000元到38566.67元之间,建议企业按36000元发放;

  如果年终奖在144000元到160500元之间,建议企业按144000元发放;

  如果年终奖在300000元到318333.33元之间,建议企业按300000元发放;

  如果年终奖在420000元到447500元之间,建议企业按420000元发放;

  如果年终奖在660000元到706538.46元之间,建议企业按666000元发放;

  如果年终奖在960000元到1120000元之间,建议企业按960000元发放;

  多发一元钱多缴纳捌万多元的个税哦

  一、年终奖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答案是YES。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才能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年终奖一般是在年末某个具体月份发放,而所谓“年”终奖,意味是一年的收入,而不是当月的收入,如果计入发放月份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则税率极高,明显产生对纳税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公平起见,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取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的方法。

  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逻辑所在。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以往按“月”征收分摊到各个“月份”的计算方法再无必要。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二、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

  答案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而不能放在2019年元旦之后发放。

  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46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为原则。

  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反而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0000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原本是3%的税率,也许因为纳入2018年年终奖,变成适用10%,甚至20%的税率。

  总之一句话,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反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还是2019年发放,后果截然不同!

定制企业专属培训方案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所在公司:
  • 课程老师会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