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附件 11 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 2、4 项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公司报关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可以适用免税政策,不需视同内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