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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可参考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