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三)应税噪声产生地。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因此,贵公司在外地有项目需要排污时,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同时确定其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及其他事项参照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