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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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