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 5%征收率,不属于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因此,贵公司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厂房,不适用 2022 年第 15 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