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1-0518
免费体验高顿M云会员课程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最新规定2018 关注公众号
2018-07-05 来源:华律网
  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

  例:我公司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表明为50年,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2008年我公司开始按50年摊销,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20年摊销,如果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是否可以调整2008年的应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变更。由于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定制企业专属培训方案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所在公司:
  • 课程老师会在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