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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拥有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个人将房屋无偿赠送给兄弟姐妹,当事双方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