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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赠送图书给客户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023-06-13 999+
公司为了做推广宣传,计划对外赠送公司销售的图书,请问这种情况,公司是否需要按 “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公司为了做推广宣传,无偿对外赠送销售的图书,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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