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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所以,贵司招用残疾人采取现金支付其工资的,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