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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27 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买卖股票的差价应按卖出全价计入应税收入额,并按照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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