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依据以上政策,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计税的依据,也不作为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依据。所以,2022 年 10 月贵公司支付境外甲公司咨询费时,只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