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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农业企业在农村建造养猪场房屋用于养猪,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根据上述规定,养猪场用于养猪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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